各州、地、市建设局(房产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州、地、市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暨各州、地、市中心支行。
现将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1995]1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维护我省金融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抵押贷款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银行办理各项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贷款业务是一种房地产交易的市场行为。凡在我省境内进行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必须对抵押物进行市场评估。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申请对贷款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的,可委托附属于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按青建房[1995]176号文取得房地产市场估价资质的事业性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由贷款银行进行评估。
三、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之规定接受评估任务的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无效。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评估人员进行处罚。
四、贷款程序
各级银行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估价评定书》的借款人,即可按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业务。对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在借款人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后办理贷款业务。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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