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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川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告
来源:乐居买房2010-11-26 12:03:29
摘要
关于《银川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告

 《银川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通告。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
二○○○年八月三十日

银川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本市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银川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是按照《银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暂行办法》中确定的保障对象,即凡居住在银川市辖区关持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家庭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属于保障对象。主要有: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二)领取失业救济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或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和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的。

  银川市2000年城市居民最低工生活保障标准定为每人每月130元。

  第四条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廉租住房来源:

  (一)腾退出来的并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直管公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住房标准的现租住直管公房。

  (三)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或购买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社会供应的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补贴最低收入家庭租金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市人民政府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市人民政府定价,每年确定一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租金标准可以根据现在的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和政策确定。廉租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并根据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可适当提高租金标准。2000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定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 .60元。

  第七条廉租住房租金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收取,并纳入市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与管理。

  第八条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装修标准不得高于经济适用住房。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套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九条建设廉租住房实行优惠政府。用地实行划拨方式。免交城市配套费、供配电增容费、供水增容费、人防工程结建费。

  第十条廉租住房租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是:

  (一)申请人持最低收入家庭证明即《银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人申请,向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十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已登记的申请者,由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根据廉租房源情况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第十一条承租廉租住房的住户,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和倒卖,违反本规定转租、转借倒卖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回承租住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建立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制度,每年由银川市房产管理局会同银川市民政部门对承租廉租住房的住户年人均收入重新核定一次。承租廉租住房的住户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当家庭收入超过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及时报告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按时腾退所租住房。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住房的,经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可在一年之内续租,并提高其租金标准,不能按期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责令其退房,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经查实,由银川市房产管理收回其住房,并按商品租金标准追收其租赁期的房租,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不及时报告,由银川市房产管理局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房租金与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中的“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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