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网 资讯中心 政策法规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申报
来源:乐居买房2010-11-26 11:58:05
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申报审批办法(暂行)》的通知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申报审批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接通知后,请各盟市房改领导小组(房委会)尽快组织并按规定条件审核所属旗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于4月底以前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同时抄报建设厅、自治区计委。中央驻呼单位及自治区直属各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要求直接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一式三份。

1998年3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管理体系,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困难,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和自治区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各盟市房改领导小组(房改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管理工作。各地区根据国家与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配套政策与实施方案,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由实施城镇根据当地的居住水平、住房需求、发展目标、市场容量、经济实力、房改资金归集等情况,由当地政府制定长远规划与年度计划,逐年实施。各级房改部门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必须严格管理。各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按规定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中央驻呼单位及自治区直属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建设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申报,经批准后下达执行。凡没有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住房建设,一律不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降低城镇住宅建设部分税费的通知》(内政发[1997]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降低城镇住宅建设部分税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政发[1997]143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城镇住宅建设收费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内价费[1997]33号)文件所列经济适用房建设减免收费项目与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认真进行评估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开发建设方针以及经济、适用、美观的设计原则,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认真编制详细规划,精心组织设计,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要实行招投标制,择优确定设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保证经济适用住宅小区的工程建设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不断提高技术含量,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节能建筑标准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基础设施与公用配套设施项目,要与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解决。可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售房预收款、其它房改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引进外资中筹集。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由开发单位会同房改部门按以下七项构成因素审核确定。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住宅建设和设备安装工程费;

  (四)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部分建设费用。

  (五)以(一)至(四)项费用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实际缴纳的税金。

  第十条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建设项目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字[1996]29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城镇住宅建设收费,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内价费发[1997]3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降低城镇住宅建设部分税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政发[1997]143号)等文件精神,认真清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中的不合理收费,凡未经国家和自治区收费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和国家及自治区明令废止的建设收费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清理取消,要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和开发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把不合理的过高收费降下来,以降低房价,开拓市场,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与管理可享受国家安居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费用,原则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原则上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由经营单位筹资建设。城市政府还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配套政策,减免有关收费,扶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从严控制销售利润,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原则上以第九条规定的建设成本加微利确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降低城市住宅建部分税费的通知》(内政发[1997]88号)文件规定,凡属自治区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利润不得超过1.5%。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房改部门会同物价部门依据上述价格构成予以审定,对于执行情况由房改部门会同审计部门予以审计。为了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允许项目建设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小区内开发建设一定比例的商品房,用于弥补住宅小区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具体办法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和教师,不售给高收入家庭。

  城市人民政府要拟定中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办法,严格界定销售对象,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销售行为,组织好销售工作。一方面要避免经济适用住房出现空置,另一方面要防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非销售对象。

  第十四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有关商业银行要按规定做好个人购房担保贷款工作,有效引导和支持个人住房消费。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要搞好售后服务与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单位要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建设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及企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模式过渡,以合同方式明确物业管理单位及管理服务和责、权、利关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物业管理的新机制,给居民创造一个优美、舒适、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审批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促进我区城镇住宅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镇住宅建设与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7]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降低城镇住宅建设部分税费的通知》(内政发[1997]8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降低城镇住宅建设部分税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政发[1997]143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城镇住宅建设收费进一步加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内价费发[1997]3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权限

  1、盟市房改领导小组(房委会)办公室是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位,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初审申报与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2、各盟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盟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核后于每年1月、6月上旬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3、中央驻呼单位及自治区直属各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1月、6月两次直接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4、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自治区计委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政、税务、建设、土地、人防、环保、电力等有关部门,依据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及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减免有关税费及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地区与单位需符合下列条件:

  1、贯彻国务院房改《决定》的实施方案已经批准并出如实施;住房公积金普遍推行,归集率达到自治区规定的目标;公房出售、租金改革规划等已经批准出台实施。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已拟定;相关配套政策与优惠政策已落实;建设用地、建设资金已落实。

  3、规划计划遵循国家有关住宅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三申报所需材料

  1、当地及建设单位房改工作进展情况;

  2、建设规模、计划;

  3、小区规划设计及实施方案;

  4、建设用地落实情况;

  5、建设资金筹集情况;

  6、销售管理办法及销售计划(含成本构成、售价、中价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

  7、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四、经批准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享受内政发[1997]88号、143号与内价费发[1997]33号文件所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收费项目及相关优惠政策。凡未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住宅建设项目不得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五、本办法由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要提示:本页面内容,旨在为满足广大用户的信息需求而采集提供,并非广告服务性信息。页面所载内容不代表本网站之观点或意见,仅供用户参考和借鉴,最终以开发商实际公式为准。商品房预售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用户在购房时需慎重查验开发商的证件信息。本页面所提到的房屋面积如无特别标示,均指建筑面积。

楼盘点评

    暂无评论, 您可以发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