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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房改务案遗留问题通知
来源:乐居买房2010-11-26 10:15:06
摘要
关于处理房改务案遗留问题通知

各区、县级市房改办,市直各单位房改办,驻穗各单位房改办: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房改售房备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住户在去年已办理换购备案,换购后腾退出来的住户,未办房改备案的,由单位出具书面报告,按货币分配政策处理,可向职工以市场价出售或出租。

  二、因参加部队集资建房、内部分房而要求退出地方的房改房的职工家庭,可由购房人提出申请,经产权单位同意,个人出具经公证的具结书,允许退出地方已购房改房、退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今年6月30日。退房后,不能再参加地方的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及住房货币分配。已领取了住房差额货币补贴或住房货币分配的,要一并向补贴单位退回已领取的全部补贴。

  三、关于去年底办理了房改预售备案并缴交了500元/平方米房改预售款的问题。

  (一)在建的单位自建房既办理了房改出售备案,又办理了房改预售备案并交了预售款的,原则上按房改预售办理。

  (二)已办理了房改预售备案,职工自愿放弃房改的,由单位出具书面报告,个人出具具结书,经我办研究同意后,允许退款。

  (三)已预购了单位在建房的人员,由于愿意参加住房差额货币补贴、住房货币分配等原因,自愿放弃购买已预购的在建住房、要求退款的,经单位同意,允许退款,并录入个人住房档案。

  四、已办理了房改登记备案的单位自建房,于去年8月1日后经规划部门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先行基础施工的高层住宅,及11月1日后经批准先行基础施工的多层住宅,原则上按房改预售备案处理。

  五、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差额货币补贴时,需提供产权证及缴款明细表作为审核的依据;如暂无法提供产权证的,需提供由市房改办盖章及银行加盖收款章的缴款明细表;对因故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必须持评估表、协议书和送款单的复印件,并分别加盖售房单位的公章后,送市房改办审核。

  已换购、补购了住房的职工家庭,不论是否达到住房面积标准中限,一律不得再领取住房差额货币补贴。

  六、下岗职工(买断工龄及从新就业的下岗职工除外)及纳入市社会保障统筹体系的防退休职工,其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原则上由原工作单位解决,原工作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决定发放与否及发放的方式。

  七、1999年12月31日后提升了职务,并通过房改备案于今年房改购房、换购、补购住房及领取住房或领取住房差额货币补贴的标准,仍按2000年1月1日前的职务执行。 在办理房改审核时,单位还须在缴款明细表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已领取了住房差额货币补贴的职工,不论倾听种原因、何时提升职务均不得再按提升后的职务补差。

  八、对已参加了房改购房的职工家庭,如仍租住公房的,其租住的公房应该退出;暂不能退出的,必须以市场价购买或市场租金计租。

  九、在广州市八区以外的地区已按当地房改政策参加房改购房的职工家庭,一方在广州市工作的,不得按广州市的房改政策购房或领取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如自愿退出外地房改房房的,可按广州市的住房货币分配政策领取住房货币补贴。

  如省房改办对该规定有新规定的,按省房改办规定办。

  十、对房改房已返售又再次申请购房及违反规定先后购有两套公房的职工,由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第一次购买的住房经核查确实已于去年底前办妥返售手续的,承认其现购房换购手结。

  (二)违反规定先后购买两套房的,若第一次购买的住房已达本人职务面积标准下限,必须退出其中的一套住房,同时对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继续隐瞒事实,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广东省人大公告第67号)的规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撤销购房人第二套住房的产权登记;若第一次购买的住房未达本人职务面积标准下限的,允许补购第二套住房,也可以办理换购,必须按换购、补购政策办理,增面积部分按去年的成本价计价,不计折扣,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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