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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郑州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乐居买房2010-11-25 14:13:35
摘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郑州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郑州市政府

文  号:郑政[1981]150号

发布日期:1981-11-4

执行日期:1981-11-4

  一、总则

第一条 凡在郑州征地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办理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条 国家建设需要搬迁单位和住户时,必须本着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妥善安置被拆迁单位和住户。被迁单位和住户必须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时搬迁腾地。被迁单位的上级机关和被迁住户的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搬迁,做好动员工作。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建设用地单位要在当地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县建设科和房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各项有关事宜。

  二、居民拆迁安置办法

第四条 拆迁房管部门管理的或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建设用地单位应事先把拆迁安置用房准备好,并经房管部门验收具备使用条件后,再动员住户搬迁。

  拆迁私有房屋,应按房管部门的规定估价,由用地单位将价款一次发给房屋所有人,住户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如拆迁户要求自建私房时,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自建。

  第五条 拆迁户的安置用房,应根据原住房面积和家庭人口状况确定,家庭人口应以正式户口为准。下乡知识青年(不包括在当地结婚安家的),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不包括干部),以及户口在工作单位、学校、托儿所等而本人经常回家住宿的直系亲属,应予安置。

  年满十三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可按异性分室进行安置,同性不分室,但三人以上的应考虑分室安置。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搬迁户,要适当照顾。

  对于家有老人,人口较多,同锅吃饭,分居两处,生活不方便的困难户,可采取调换房屋等办法,给予照顾安置。

  对于双目失明、下肢残废或有严重疾病行动不便的,尽量照顾安排底层。

  第六条 拆迁户要求换房时,应到换房服务站办妥手续后,方可换房,不准私自调换,更不准因换房而要求增加房屋或影响拆迁工作。

  第七条 拆迁户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会和搬家,应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不影响评比、奖励。

  第八条 公安、粮食、教育等部门,对拆迁户转户口、粮食关系和转学、转托等,要给以配合。

  第九条 拆迁户自行搭建的违章建筑,应无偿拆除。

  三、单位拆迁安置办法

第十条 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用房,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应本着支援国家建设的精神,按照紧缩用房、节约用地、节约开支的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按原建筑面积把所需投资、材料拨给被拆迁单位,被迁单位自行建设确有困难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地点进行迁建。对拆除的房屋,要办理核销固定资产的手续。如被拆迁房屋系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建设用地单位必须通过房管部门将拆建所需投资、材料拨给拆迁使用单位另行建房。新建房屋产权仍归房屋部门,由房管部门管理收租。

  第十一条 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应无条件地自行拆除。

  第十二条 租用房管部门公房的单位,需要拆除原租公房时,应按照规定与房管部门签订拆迁协议,补偿后,方可拆除。

  第十三条 被拆迁单位,因拆迁停产、停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用地单位按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偿。

  四、农村社员拆迁安置办法

第十四条 拆迁农村社员的私有房屋,应本着充分利用原房旧料原拆原建的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按照房管部门的规定,补助工费和材料,委托生产队包建或由社员自行拆迁。生产队包建和社员自行拆建有困难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拆建。

  门楼、过道、厨房、厕所、猪圈、红薯窖、水井、水渠、水池、窑洞、院墙等附属建筑,由建设用地单位按实际情况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拆除社员出租房,一般不再迁建,可按房管部门的规定作价,价款由建设用地单位发给房屋所有者。如房屋所有者需要原房旧料,可自行拆除,由建设用地单位发给拆房补偿费。

  原租房户,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安置,并按规定交纳房租。

  第十六条 被拆迁社员建房所需宅基地,由生产队负责解决,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如必须占用耕地时,应报经上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发给地基补偿差价。新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

  第十七条 社员因征地拆迁转为城市居民后,被拆房屋可按房管部门规定作价,价款发给本人。其住房安置按本办法中居民拆迁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拆迁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拆迁外侨、教会和寺庙房屋,应与主管部门联系,按政府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内遇有名胜古迹或发现文物时,应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私有房屋院内自栽的树木,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内有坟墓者,应通知坟主或登报,在一个月内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逾期无人迁移的,由用地单位负责处理。烈士墓、外侨墓,应会同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拆迁建设用地内如有人防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厕所、电杆、树木、各种管线),应与主管部门联系,妥善处理。所需费用和损耗材料的补充,由用地单位负责拨付。

  第二十三条 征而不拆的房屋,应交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建设用地单位确有需要,可以优先使用,但需经房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拆房旧料,除集体和个人房产的旧料由房屋所有者处理外,公房和收买的私房应由房管部门拆除,旧料用于修缮房屋。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房主不在本市者,由建设用地单位通知原业主来郑办理手续,领取价款,如逾期一个月不来者,房产价款交市房管局代管,超过一年不来领者,收归国有,上缴国库。

  产权不明或有产权纠纷的,其房产价款由市房管局代管,查清产权后发还。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已按规定作了合理安置,仍坚持过高要求,拖延搬迁的单位和个人,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作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并令其限期搬迁。对教育无效,故意刁难,拒绝搬迁,严重影响国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往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
郑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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